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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65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價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5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庭鶴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麗玉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屏東縣政府消防局 法定代理人 許美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1 月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294 萬2,852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應繳裁 判費4 萬5,307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 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綉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尤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