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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66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出資額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6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瑩芸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梁勝忠       全興皮件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黃文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出資額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有不能核定之情事,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 規定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 之一定之,故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 萬6,002 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威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鄭珮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