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6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瑩芸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梁勝忠
全興皮件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
代理人 黃文昌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出資額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3
月3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
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
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
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
法第442 條第2 項亦有明文。
二、
經查,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
院於民國109 年4 月7 日裁定命上訴人於7 日內補繳。該項
裁定已於同年月13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
詎
上訴人
迄未補繳,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在卷
可稽,其上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威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珮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