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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66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出資額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6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瑩芸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梁勝忠       全興皮件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黃文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出資額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3 月3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 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 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 法第442 條第2 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 院於民國109 年4 月7 日裁定命上訴人於7 日內補繳。該項 裁定已於同年月13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上訴人未補繳,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在卷可稽,其上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威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珮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