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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77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77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雄麗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育清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漢神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世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漢神建設有限公司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 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 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3 萬 8,866 元【計算式:(通行權部分:土地公告現值1 萬1,500 元 ×126.28平方公尺)+(設置管線權部分:公告地價1,840 元× 0 .8×168.18平方公尺×4%×7 年)=152 萬1,537 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2 萬4,22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如數向 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怡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孝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