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77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雄麗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石育清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漢神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世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漢神建設有限公司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
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
訴訟標
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定有明文。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3 萬
8,866 元【計算式:(通行權部分:土地公告現值1 萬1,500 元
×126.28平方公尺)+(設置管線權部分:公告地價1,840 元×
0 .8×168.18平方公尺×4%×7 年)=152 萬1,537 元】,應徵
第二審
裁判費2 萬4,22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如數向
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怡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孝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