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797號
原 告 高宇鑫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世晏
被 告 岑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文進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民事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
77條之27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兩造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
聲請本院依
督促程序對
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經被告合法提出
異議,依法以原告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嗣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8 月9 日以10
8 年度補字第444 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
裁判費新台幣1 萬6,736 元,並已於同年月15日將該裁定送
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原告逾期
迄今仍未補繳裁
判費,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
單在卷
可憑,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昶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蔡進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