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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79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797號 原   告 高宇鑫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晏 被   告 岑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文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民事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 77條之27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兩造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 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合法提出異議,依法以原告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8 月9 日以10 8 年度補字第444 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 裁判費新台幣1 萬6,736 元,並已於同年月15日將該裁定送 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今仍未補繳裁 判費,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 單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昶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蔡進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