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2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鳳臺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信潮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世長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8 年12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
利益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72,000 元(計算式:442 ×
16000 =0000000 ),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06,638 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境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