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30號
原 告 王灀芯
吳姿儀
共 同
訴訟
代理人 陳瑩紋
律師
被 告 林士男
訴訟代理人 孫大昕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昇洋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巫秀美
訴訟代理人 呂建輝
黃慶文
江添益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程耀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應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