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度重訴字第4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亦盛實業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債權存在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8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99萬2,41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2萬3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凃春生
法 官 高世軒
法 官 劉千瑜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