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順益鑫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許淑娟
一、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間請求返還土
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 年5 月21日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
二、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970,000 元,應徵第二
審
裁判費134,70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
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上訴。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子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賀燕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