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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8 年度重訴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土地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順益鑫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淑娟 一、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間請求返還土   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 年5 月21日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 二、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970,000 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34,70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子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賀燕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