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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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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8 年度重訴字第 7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土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79號 上 訴 人 墾丁馬爾地夫休閒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珍 被 上訴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0 年 8 月4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一部提起上訴,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793,520 元【計算式:(8.05+16.84+5.63)×26000=793520】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另經臺灣 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3,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凃春生                    法 官 林昶燁                    法 官 薛全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王鏡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