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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8 年度除字第 1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8號 聲 請 人 政澄水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政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5 月2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 1 紙,經聲請本院准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106 號公示催告,並 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因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支票,爰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 事件卷宗,聲請人確於民國107 年12月15日依上開公示催告 裁定登報,有該報在卷可稽,所定4 個月申報及提出支票期 間已於108 年4 月15日屆滿,惟迄仍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支票,又聲請人為除權判決聲請尚且未逾前開期間屆滿後之 法定3 個月期間,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自應予准 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粘嫦珠 附表: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 款 人│ │ │ │ │ │(新臺幣)│ │ │ ├──┼─────────────┼────┼───────┼─────┼─────┼────┤ │001 │大將日本料理店股份有限公司│土地銀行│107 年10月31日│63,407 元 │APB0000000│政澄水產│ │ │劉守國 │屏東分行│ │ │ │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