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24號
聲 請 人 恒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葉佳憲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6 月19日
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 4
紙,經聲請本院准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6 號
公示催告,並依
聲請人聲請,於民國108 年2 月14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
報權利
期間已滿,因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爰聲請宣
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
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
上開公示催告
事件卷宗,上開公示催告
裁定確於108 年2 月14日公告於法
院網站,有該公告在卷
可稽,所定3 個月申報及提出支票期
間已於108 年5 月14日屆滿,
惟迄仍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支票,又聲請人為除權判決聲請尚且未逾前開期間屆滿後之
法定3 個月期間,從而,聲請人之聲請
於法有據,自應予准
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粘嫦珠
附表:
┌──┬───┬────┬──────┬─────┬─────┬────┐
│編號│發票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 款 人│
│ │ │ │ │(新臺幣)│ │ │
├──┼───┼────┼──────┼─────┼─────┼────┤
│001 │郭永俊│玉山銀行│108年2月5日 │201,800 元│DA0000000 │恒欣股份│
│ │ │屏東分行│ │ │ │有限公司│
├──┼───┼────┼──────┼─────┼─────┼────┤
│002 │羅 婕│華南銀行│108年1月31日│69,800 元 │PD0000000 │恒欣股份│
│ │ │潮州分行│ │ │ │有限公司│
├──┼───┼────┼──────┼─────┼─────┼────┤
│003 │李琴鷹│屏東郵局│108年1月31日│21,800 元 │X0000000 │恒欣股份│
│ │ │ │ │ │ │有限公司│
├──┼───┼────┼──────┼─────┼─────┼────┤
│004 │林慧文│屏東郵局│108年3月30日│13,500 元 │X0000000 │恒欣股份│
│ │ │ │ │ │ │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