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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8 年度除字第 2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24號 聲 請 人 恒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佳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6 月1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 4 紙,經聲請本院准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6 號公示催告,並依 聲請人聲請,於民國108 年2 月14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 報權利期間已滿,因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爰聲請宣 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 事件卷宗,上開公示催告裁定確於108 年2 月14日公告於法 院網站,有該公告在卷可稽,所定3 個月申報及提出支票期 間已於108 年5 月14日屆滿,惟迄仍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支票,又聲請人為除權判決聲請尚且未逾前開期間屆滿後之 法定3 個月期間,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自應予准 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粘嫦珠 附表: ┌──┬───┬────┬──────┬─────┬─────┬────┐ │編號│發票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 款 人│ │ │ │ │ │(新臺幣)│ │ │ ├──┼───┼────┼──────┼─────┼─────┼────┤ │001 │郭永俊│玉山銀行│108年2月5日 │201,800 元│DA0000000 │恒欣股份│ │ │ │屏東分行│ │ │ │有限公司│ ├──┼───┼────┼──────┼─────┼─────┼────┤ │002 │羅 婕│華南銀行│108年1月31日│69,800 元 │PD0000000 │恒欣股份│ │ │ │潮州分行│ │ │ │有限公司│ ├──┼───┼────┼──────┼─────┼─────┼────┤ │003 │李琴鷹│屏東郵局│108年1月31日│21,800 元 │X0000000 │恒欣股份│ │ │ │ │ │ │ │有限公司│ ├──┼───┼────┼──────┼─────┼─────┼────┤ │004 │林慧文│屏東郵局│108年3月30日│13,500 元 │X0000000 │恒欣股份│ │ │ │ │ │ │ │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