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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8 年度除字第 4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43號 聲 請 人 永信國際專利商標聯合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林宗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9 月1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 1 紙,經聲請本院准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18號公示催告,並依 聲請人聲請,於民國108 年4 月22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 報權利期間已滿,因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宣 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 事件卷宗,上開公示催告裁定確於108 年4 月22日公告於法 院網站,有該公告在卷可稽,所定3 個月申報及提出支票期 間已於108 年7 月22日屆滿,仍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支票,又聲請人為除權判決聲請尚且未逾前開期間屆滿後之 法定3 個月期間,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自應予准 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粘嫦珠 附表: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 款 人│ │ │ │ │ │(新臺幣)│ │ │ ├──┼─────────┼────┼──────┼─────┼─────┼───────┤ │001 │安得烈股份有限公司│第一銀行│107年11月1日│76,500 元 │KB0000000 │永信國際專利商│ │ │劉芝佐 │屏東分行│ │ │ │標聯合事務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