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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8 年度除字第 4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45號 聲 請 人 何星輝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9 月2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15 紙,經聲請本院准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23號公示催告,並依 聲請人聲請,於民國108 年5 月15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 報權利期間已滿,因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聲請宣 告該股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 公司108 年3 月12日108 永豐金證股字第2021號函、申豐特 用應材股份有限公司公告、公司基本資料及臺北市政府警察 局大安分局敦化南路派出所受理案件登記表,且上開公示催 告裁定確於108 年5 月15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有該公告在卷 可稽,所定3 個月申報及提出股票期間已於108 年8 月15日 屆滿,惟迄仍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又聲請人為除權 判決聲請尚且未逾前開期間屆滿後之法定3 個月期間,從而 ,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自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藍家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粘嫦珠 附表: ┌──┬──────┬──────────┬──┬────┬───┐ │編號│發 行公 司│股 票 號 碼│張數│股 數 │備 考│ ├──┼──────┼──────────┼──┼────┼───┤ │001 │申豐化學工業│0097-ND-0000000-0 ~│5 │5,000 │ │ │ │股份有限公司│0097-ND-0000000-0 │ │ │ │ ├──┼──────┼──────────┼──┼────┼───┤ │002 │申豐化學工業│0097-NE-0000000-0 ~│9 │90,000 │ │ │ │股份有限公司│0097-NE-0000000-0 │ │ │ │ ├──┼──────┼──────────┼──┼────┼───┤ │003 │申豐化學工業│0097-NX-0000000-0 │1 │650 │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