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45號
聲 請 人 何星輝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9 月25日
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15
紙,經聲請本院准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23號
公示催告,並依
聲請人聲請,於民國108 年5 月15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
報權利
期間已滿,因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
爰聲請宣
告該股票無效等語。
二、
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
公司108 年3 月12日108 永豐金證股字第2021號函、申豐特
用應材股份有限公司公告、公司基本資料及臺北市政府警察
局大安分局敦化南路派出所受理案件登記表,且
上開公示催
告
裁定確於108 年5 月15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有該公告在卷
可稽,所定3 個月申報及提出股票期間已於108 年8 月15日
屆滿,
惟迄仍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又聲請人為除權
判決聲請尚且未逾前開期間屆滿後之法定3 個月期間,從而
,聲請人之聲請
於法有據,自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藍家慶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粘嫦珠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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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公 司│股 票 號 碼│張數│股 數 │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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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申豐化學工業│0097-ND-0000000-0 ~│5 │5,000 │ │
│ │股份有限公司│0097-ND-0000000-0 │ │ │ │
├──┼──────┼──────────┼──┼────┼───┤
│002 │申豐化學工業│0097-NE-0000000-0 ~│9 │90,000 │ │
│ │股份有限公司│0097-NE-0000000-0 │ │ │ │
├──┼──────┼──────────┼──┼────┼───┤
│003 │申豐化學工業│0097-NX-0000000-0 │1 │650 │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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