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55號
聲 請 人 佳川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崑金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0月23日
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 1
紙,經聲請本院准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39號
公示催告,並依
聲請人聲請,於民國108 年5 月21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
報權利
期間已滿,因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爰聲請宣
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
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
上開公示催告
事件卷宗,上開公示催告
裁定確於108 年5 月21日公告於法
院網站,有該公告在卷
可稽,所定3 個月申報及提出支票期
間已於108 年8 月21日屆滿,
惟迄仍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支票,又聲請人為除權判決聲請尚且未逾前開期間屆滿後之
法定3 個月期間,從而,聲請人之聲請
於法有據,自應予准
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粘嫦珠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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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 款 人│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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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鎧麗工業有限│合作金庫商業│108年1月31日│108,360 元│OU0000000 │佳川精密工│
│ │公司 黃容瑾│銀行屏東分行│ │ │ │業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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