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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補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11號 原   告 趙劭華 訴訟代理人 方浩鍵律師住詳卷 被   告 泓嘉工程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劉永紘 被   告 胡○○ 上列原告與被告泓嘉工程有限公司、劉永紘、及胡○○間請求給 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2 萬1266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3 萬0,997 元。又原告於起訴時併聲請訴訟救助,如經准許訴訟 救助,則於該裁定確定後,本件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 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訴訟救助之聲請如經駁回確定 ,則原告應於收受該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陳怡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張孝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