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11號
原 告 趙劭華
訴訟
代理人 方浩鍵
律師住詳卷
被 告 泓嘉工程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劉永紘
被 告 胡○○
上列原告與被告泓嘉工程有限公司、劉永紘、及胡○○間請求給
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2 萬1266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3 萬0,997 元。又原告於起訴時併
聲請訴訟救助,如經准許訴訟
救助,則於該裁定確定後,本件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
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
訴訟費用,
惟訴訟救助之聲請如經
駁回確定
,則原告應於收受該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
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陳怡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張孝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