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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訴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1號 原   告 洪春宏 原   告 周子榮 原   告 張筠杰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洪千琪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琮盈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瑞傑 訴訟代理人 楊靖儀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 年3 月15日下午2 時40分 在本院民事庭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張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