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
勞訴字第1號
原 告 洪春宏
原 告 周子榮
原 告 張筠杰
共 同
訴訟
代理人 洪千琪
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琮盈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瑞傑
訴訟代理人 楊靖儀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 年3 月15日下午2 時40分
在本院
民事庭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張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