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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訴字第 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32號 原   告 莊清安 被   告 吉隆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 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於起訴狀內記載 被告正確名稱及法定代理人姓名暨住居所,又未敘明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本院於民國109 年10月 26日以109 年度勞補字第46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 後7 日內補正上開事項,該裁定於109 年11月4 日寄存送達 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迄未補正前揭訴訟上程 式之欠缺,是本件起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