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原訴字第7號
原 告 正嚴機器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鄭國在
訴訟代理人 蔡將葳
律師
鄭敏娟
被 告 曹 誠
李福順
郭洹宇
郭哲瑋
黃富田
謝明典
梁明傑
張建華
黃瑞霖
吳進順
佑鑫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謝明吉
被 告 許武智
梁旺財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梁雅惠
被 告 鍾政光
張全豐
葉書彰
邱瀞瑩
楊克威
黃俊嘉
陳嘉祥
邱鴻全
王堡境
葉家銘
潘信宏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曾永霖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一0八年度原訴字第五一號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刑
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
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
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
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涉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之犯罪嫌疑,現正由本院
刑事庭以108 年度原訴字第51號審理中,而被告所涉犯嫌,
對於本件民事訴訟裁判
顯有影響,
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尚無
由就本件民事訴訟加以論斷及裁判,本院
爰認有裁定停止本
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3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程耀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應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