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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9 年度原訴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原訴字第7號 原   告 正嚴機器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國在 訴訟代理人 蔡將葳律師       鄭敏娟 被   告 曹 誠       李福順       郭洹宇       郭哲瑋       黃富田       謝明典       梁明傑       張建華       黃瑞霖       吳進順       佑鑫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謝明吉 被   告 許武智       梁旺財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梁雅惠 被   告 鍾政光       張全豐       葉書彰       邱瀞瑩       楊克威       黃俊嘉       陳嘉祥       邱鴻全       王堡境       葉家銘       潘信宏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曾永霖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一0八年度原訴字第五一號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刑 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 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涉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之犯罪嫌疑,現正由本院 刑事庭以108 年度原訴字第51號審理中,而被告所涉犯嫌, 對於本件民事訴訟裁判顯有影響,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尚無 由就本件民事訴訟加以論斷及裁判,本院爰認有裁定停止本 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3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程耀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應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