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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103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03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安得利設計藝術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國瑋 相 對 人 陳建廷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陳建廷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 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 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陳建廷發支付命令,經核相對人之 戶籍設於臺南市永康區,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 聲請人聲請對該相對人發支付命令,自係違背民事訴訟法第 510 條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