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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10588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0588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廣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德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仟捌佰參拾伍元,及自民國   一百年十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執行費新臺幣捌拾參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