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106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06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竑陞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孟勲 上列聲請人與鈞桓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鈞桓工程有限公司之法人登記資料、組織報備證明文   件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並應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最   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本件送達鈞桓工程有限公司之通知函收件回執正反面   影本。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