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070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宏享金屬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錦章
相 對 人 黃寅哲即垠源金屬工作坊
上列
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黃寅哲即垠源金屬工作坊發
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
依聲請之意旨認
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
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黃寅哲即垠源金屬工作坊發支付命
令,經核相對人之戶籍設於金門縣金寧鄉,
非本院轄區,本
院對之無
管轄權,聲請人聲請對該相對人發支付命令,自係
違背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有關
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
適法,應予駁回。
三、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