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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1087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087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旭淞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東閔 上列聲請人與金元通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金元通工程有限公司之法人登記資料、組織報備證明   文件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請提出本案工程之契約書或相關釋明文件,足證確有該契約   之成立。 四、請提出本件存證信函送達債務人簽收之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影   本。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