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087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旭淞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謝東閔
上列
聲請人與金元通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金元通工程有限公司之法人登記資料、組織報備證明
文件或於
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負責人之最新
戶籍謄
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請提出
本案工程之契約書或相關釋明文件,
足證確有該契約
之成立。
四、請提出
本件存證信函送達
債務人簽收之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影
本。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