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087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旭淞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謝東閔
相 對 人 金元通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漢周
上列
聲請人與相對人金元通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金元通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
件,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8 月14日裁定命其繳納程序費用新
臺幣500 元。聲請人因可歸責於己事由致無法送達,且逾期
迄今仍未補繳費,有送達回證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
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
可稽,其聲請
於法不合,應予駁
回。
三、
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