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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1087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087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旭淞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東閔 相 對 人 金元通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漢周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金元通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發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金元通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 件,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8 月14日裁定命其繳納程序費用新 臺幣500 元。聲請人因可歸責於己事由致無法送達,且逾期 今仍未補繳費,有送達回證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 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 回。 三、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