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1037號
聲 請 人
即
債 權 人 程譽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正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即
債務人涂金松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涂金松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請重新就請款單上各品名物品,與各請款單整理註記以利核
對之。承上,並應就
聲請狀內本期銷貨總計之。並釋明前期
應收之依據明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