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1048號
債 權 人 昕宏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金英
債 務 人 昕承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明賢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陸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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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
按週年利率6%計算 109年度司促字第110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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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日│請 求 金 額│提 示 日│支 票 號 碼│
│ │ │(新 臺 幣)│即利息起算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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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08年8月20日│60,000元 │108年8月20日│CA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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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108年10月20 │60,000元 │108年11月8日│CA0000000 │
│ │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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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108年12月20 │60,000元 │108年12月20 │CA0000000 │
│ │日 │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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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109年2月20日│60,000元 │109年2月20日│CA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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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109年4月20日│60,000元 │109年4月20日│CA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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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109年6月20日│60,000元 │109年6月20日│CA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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