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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111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112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鍠昇輪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金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許姿妤即國鈞樂天起重工程行間請 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許姿妤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聲請狀內簽收單非許姿妤本人簽名,應提出其他債權證明文   件(如發票)。 三、簽收單金額為新台幣45000 元,而請求金額為47250 元,應   更正請求給付金額。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