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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11786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1786號 債 權 人 英泰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碧鳳 債 務 人 郭邱人教即永鈺工程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柒萬伍仟參佰陸拾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次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   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票據法第133 條前段亦定有明文   。查本件債權人據以聲請支付命令之支票1 紙(票號:UX00   00000 ),係於民國109 年6 月30日簽發,然債權人至109   年7 月2 日始為付款提示而遭退票,有支票及其退票理由單   附卷可稽,因此債權人對於付款提示日即退票日前之利息請   求,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   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