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1786號
債 權 人 英泰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碧鳳
債 務 人 郭邱人教即永鈺工程行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柒萬伍仟參佰陸拾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次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
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票據法第133 條前段亦定有明文
。查
本件債權人據以聲請支付命令之支票1 紙(票號:UX00
00000 ),係於民國109 年6 月30日簽發,然債權人至109
年7 月2 日始為付款提示而遭
退票,有支票及其退票理由單
附卷
可稽,因此債權人對於付款提示日即退票日前之利息請
求,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
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