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1888號
債 權 人 英泰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碧鳳
債 務 人 郭邱人教即永鈺工程行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壹萬零柒佰柒拾伍元,及
自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
經查,
本案債權人已另依本院之109 年度司促字
第11786 號聲請就
系爭支票核發支付命令,故本案之請求金
額須扣除前案就該支票金額所核發之支付命令部分,故債權
人請求逾
主文所示之內容,與
上開規定不符,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
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