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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11888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1888號 債 權 人 英泰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碧鳳 債 務 人 郭邱人教即永鈺工程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壹萬零柒佰柒拾伍元,及   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經查本案債權人已另依本院之109 年度司促字   第11786 號聲請就系爭支票核發支付命令,故本案之請求金   額須扣除前案就該支票金額所核發之支付命令部分,故債權   人請求逾主文所示之內容,與上開規定不符,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 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