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195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宏園景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許晃銘
上列
聲請人與林進發、林建一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
本案得請求新臺幣593374元之書面依據。
二、承上,請提出聲請人已代
相對人墊付該筆款項之書面證據。
三、請陳明相對人林建一須負擔給付責任之相關
法律依據為何?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