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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1195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195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宏園景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晃銘 上列聲請人與林進發、林建一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案得請求新臺幣593374元之書面依據。 二、承上,請提出聲請人已代相對人墊付該筆款項之書面證據。 三、請陳明相對人林建一須負擔給付責任之相關法律依據為何?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