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11952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1952號 債 權 人 宏園景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晃銘 債 務 人 林建一 一、債務人林建一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玖萬參仟參佰柒拾   肆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第三人林進發發支付命   令,經核第三人之戶籍設於萬丹戶政事務所,有個人戶籍資   料附卷可憑;又按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後段規定,支付命令   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是   債權人聲請對該第三人發支付命令,其聲請自法,應予   駁回。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   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