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1952號
債 權 人 宏園景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許晃銘
債 務 人 林建一
一、債務人林建一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玖萬參仟參佰柒拾
肆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
經查,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
第三人林進發發支付命
令,經核第三人之戶籍設於萬丹戶政事務所,有個人戶籍資
料附卷
可憑;又按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後段規定,支付命令
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
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是
債權人聲請對該第三人發支付命令,其聲請自
非適法,應予
駁回。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
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