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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1208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208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大中圖書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陳智能 上列聲請人與洪丞駿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洪丞駿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雙方約定由相對人洪丞駿負擔保證責任之書面依據。 三、請提出已對第三人河流數位設計有限公司執行之債權憑證。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