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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1223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223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洪珮詅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債務人勝富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 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追加隆昌有限公司為債務人,並提出債務人隆昌有限公司   之法人工商登記資料及法定代理人黃琳恩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供參。 二、承上,聲明應更正為債務人勝富國際有限公司應給付新台幣   251,424 元、債務人隆昌有限公司應給付新台幣31,753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