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223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洪珮詅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即
債務人勝富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發
支付命
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追加隆昌有限公司為債務人,並提出債務人隆昌有限公司
之法人工商登記資料及法定
代理人黃琳恩
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供參。
二、承上,聲明應更正為債務人勝富國際有限公司應給付新台幣
251,424 元、債務人隆昌有限公司應給付新台幣31,753元。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