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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1258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258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光祐地產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慧玲 上列聲請人與林東清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