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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12584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2584號 債 權 人 光祐地產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慧玲 債 務 人 林東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元,及自支付命   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兩造合意賠償金額為新臺幣168,000   元,清償方式為分三期繳納,次經債權人陳明債務人業已繳   納一期,故本件債權人應僅餘112,000 未獲清償【計算式:   168000÷3 ×2 =112000】,則債權人請求逾主文所示之金 額,與上開規定不符,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 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