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2584號
債 權 人 光祐地產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慧玲
債 務 人 林東清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元,及自支付命
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
經查,
本件兩造合意賠償金額為新臺幣168,000
元,清償方式為分三期繳納,次經債權人陳明債務人業已繳
納一期,故本件債權人應僅餘112,000 未獲清償【計算式:
168000÷3 ×2 =112000】,則債權人請求逾
主文所示之金
額,與
上開規定不符,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
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