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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1259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259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林敬哲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債務人藍馨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 二、依據聲請狀所記載之內容本件債務人是分別向東星旅社有限   公司借款新臺幣5,000 元,向東星大飯店借款新臺幣20,000   元,故債權人應分別更正為東星旅社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文彥,及東星大飯店。 三、本件請提出東星大飯店之商業登記資料,並陳報是獨資商號   亦或是合夥,如是合夥,並應陳報法定代理人。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