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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1259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259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品城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秀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綠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 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①發票號:XG00000000、金額:4431元,②發票號:   VK00000000、金額:6721元,③發票號:VK00000000、金額   :4852元,上述三張發票之影本供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