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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128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282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皇升輪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金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許姿妤即國鈞樂天起重工程行間請 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許姿妤(即國鈞樂天起重工程行)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二、應提出蓋有貴公司統一發票專用章之發票供參。(獨資商號   之簽收單需由本人簽收之)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