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282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皇升輪胎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鄭金煌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即
債務人許姿妤即國鈞樂天起重工程行間請
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許姿妤(即國鈞樂天起重工程行)最新
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二、應提出蓋有貴公司統一發票專用章之發票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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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簽收單需由本人簽收之)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