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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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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134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341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陳冠霖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元泓有限公司、羅照貴間請求發支 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