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388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英泰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碧鳳
相 對 人 郭邱人教即永鈺工程行
上列
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郭邱人教即永鈺工程行發
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
依聲請之意旨認
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按
非訟事件
經裁定確定後,
苟無內容不能實現情事,當無聲請更行裁定
之必要;若
當事人再行聲請裁定,自屬欠缺權利保護之要件
,而應
予以駁回。有最高法院90年度台抗字第666 號
裁判意
旨
可資參照。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部分,
經查系爭債權業
已取得
執行名義,有本院109 年度司促字第11786 號、109
年度司促字第11888 號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影本在卷
可稽
,依
上開說明,本件聲請人重複聲請,為無實益,應予駁回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