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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14581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4581號 債 權 人 乙鈦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元結 債 務 人 鈺正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英雅 債 務 人 洪正忠 一、債務人鈺正機械工程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拾參   萬玖仟捌佰貳拾柒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洪正忠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拾參萬玖仟捌佰貳拾   柒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6 計算之利息。 三、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前揭債務人應給付之金額,如其中一債務人已為給付,他債   務人於該給付範圍內免負給付之義務。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六、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