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458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順發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賴文欽
相 對 人 允強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紹詮
上列
聲請人與相對人允強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
債務人為
被告時,依第1 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
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
或其他得為訴訟
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
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第2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
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
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所
明定。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允強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經
查相對人允強營造有限公司之主營業所設於金門縣金寧鄉,
非本院轄區,有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
可憑。是依
前揭規
定,本院對之無管轄權,聲請人聲請對該相對人發支付命令
,自非
適法,應予駁回。
三、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