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551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國盛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洪啟盛
上列
聲請人與陳天恩即日盛興土木包工業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
相對人陳天恩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陳明
本件有無債權釋明文件(如訂購之書面資料或對話
記
錄)抑或由相對人簽收之相關文件。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