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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155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551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國盛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啟盛 上列聲請人與陳天恩即日盛興土木包工業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陳天恩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陳明本件有無債權釋明文件(如訂購之書面資料或對話記   錄)抑或由相對人簽收之相關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