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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15510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5510號 債 權 人 國盛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啟盛 債 務 人 陳天恩即日盛興土木包工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萬伍仟柒佰陸拾貳元,及   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