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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155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5510號 債 權 人 國盛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啟盛 債 務 人 陳天恩即日盛興土木包工業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於民國110年 1月8日所發支付命令,應更正如 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債務人住所地址「屏東縣 屏東市○○街○○○ 巷○○○ 號」之記載,應更正為「屏東縣○○市 ○○街○○○ 巷○○○ 號」。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準用之,同法 第239 條亦有明文規定,而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於此亦有 準用。 二、查本院前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