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5533號
債 權 人 櫻花電梯股份有限公司南區
分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仕彬
債 務 人 久漢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客名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捌萬貳仟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七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