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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1653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653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高點文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美 上列聲請人與屏東縣私立光復社區長照機構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相對人屏東縣私立光復社區長照機構之登記資料   。 二、請陳明本件與相對人間有無相關買賣契約。 三、請釋明本件自民國109年10月29日起息之依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