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6530號
債 權 人 高點文具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淑美
債 務 人 屏東縣私立光復社區長照機構
法定代理人 蔡至宥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肆仟壹佰捌拾玖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
經查,
本案之釋明文件即
存證信函所示,債權人
既給予債務人五日之期限,則債務人之遲延責任應於民國10
9 年11月3 日始發生,則債權人請求逾
主文所示之利息起算
日,與
上開規定不符,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
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