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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16530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6530號 債 權 人 高點文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美 債 務 人 屏東縣私立光復社區長照機構 法定代理人 蔡至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肆仟壹佰捌拾玖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經查本案之釋明文件即存證信函所示,債權人   既給予債務人五日之期限,則債務人之遲延責任應於民國10   9 年11月3 日始發生,則債權人請求逾主文所示之利息起算 日,與上開規定不符,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 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