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87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林文清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涂晉誠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更正
債權人及
債務人如下:債權人三澤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林文清、債務人台灣步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
人涂晉誠。(更正狀需加蓋公司及法定代理人之印鑑章)
二、債務人台灣步克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涂晉誠之
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三、請釋明㈠yahoo 賠償金新臺幣5,400 元之請求依據。㈡請款
單明細表內載債務人公司有預付訂金新臺幣6,000 元,是否
有扣除之。以上若有更正,應重列請款明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