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187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87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林文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涂晉誠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更正債權人及債務人如下:債權人三澤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林文清、債務人台灣步克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   人涂晉誠。(更正狀需加蓋公司及法定代理人之印鑑章) 二、債務人台灣步克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涂晉誠之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三、請釋明㈠yahoo 賠償金新臺幣5,400 元之請求依據。㈡請款   單明細表內載債務人公司有預付訂金新臺幣6,000 元,是否   有扣除之。以上若有更正,應重列請款明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